“卸完煤油装豆油”或涉嫌犯罪 (第1/1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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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城之中,“中储粮集团”之名,忽闻波澜四起,缘于一桩油罐混用之疑云,媒体纷传其“卸却煤油,继而载豆油”,此事关乎民生,举国瞩目。集团闻讯,速发微博,以正视听,言及将行彻查之举,自七月初二始,令旗下油脂公司自检自查,未几,又于五日,全系统范围内,专项大排查轰轰烈烈展开,意在防微杜渐,警钟长鸣。

时有首都师范大学刑法之大家,肖怡教授,兼BJ市冠衡律所之律师,对此议论纷纷之事,有独到之见。肖教授谓:“论及煤油入食油,是否涉刑,首需明辨煤油之毒性几何。”昔年,《法医学杂志》载一幼童误食煤油毙命之案,详述煤油之成分,含烷烃、芳烃等,毒性猛烈,成人致死量不过二三十毫升。中毒之状,令人骇然,咽喉、胃腹如火焚,腹痛呕吐,继而高热、尿少,甚者昏迷不醒,呼吸渐微,终至呼吸衰竭而亡。至于长期微量摄入,虽无确证之慢性中毒案例,然煤油中烃类之物,恐有致癌、致畸、致突变之虞,隐患重重。再论“卸完煤油装豆油”之举,是否构“故意”之罪?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所载,凡在生产、销售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者,皆属犯罪。肖教授言:“故意者,非仅直接加害,放任亦算故意。”故,此事之判,需详查细节:油罐之清洗是否彻底?煤油残留几何?挥发几分?皆需侦查勘验,以明真相。若行为人明知油罐曾载煤油,而未加详查即充豆油,或明知有残留而放任不管,此皆属故意之范畴。其罪若成,则不仅行为人难逃法网,涉事单位之主事者,亦将同受刑罚,盖因《刑法》有云:“单位犯罪者,双罚之制,既罚单位,又罚主管及直接责任之人。”

如此,一桩油罐混用之小事,竟牵动国法之威严,食品安全之弦,不可不紧绷也。古人有云:“民以食为天,食以安为先。”今人当以此为鉴,严控食品之源,守护百姓之安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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